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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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钻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钻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134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20年1月21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345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20年7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钻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2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钻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产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7.52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29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64.52元,由原告钻邦科技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41.52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86元,合计427.52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066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21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37元,(此款原告钻邦科技公司已经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钻邦科技公司4837元,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