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山城电器厂有限公司 重庆贝华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贝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山城电器厂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98946元、逾期调试违约金66000元,共计164946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山城电器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24元,减半收取4862元,由原告重庆山城电器厂有限公司负担3062元,由被告重庆贝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