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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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海马汽车有限公司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国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3393164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10月13日的逾期利息为16800.58元,自2019年10月14日起以租金33931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留购款1000元。 二、被告杭州国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8元,减半收取17104元,由原告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国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国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