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贵州燊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2833.33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8.23元,从2021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尚欠的垫付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贵州燊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被告***、贵州燊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垫付,限被告贵州燊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