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杭州富阳富春旅行社有限公司 镇远县名城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成信世腾旅行社有限公司锦屏分社 杭州富阳兴业合成革有限公司 贵州成信世腾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富阳富春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94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99元,由原告***承担2479元,被告杭州富阳富春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82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富春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