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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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鲜到自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艾雷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鲜到自然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00元及该60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150000元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50000元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50000元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50000元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鲜到自然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艾雷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鲜到自然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艾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鲜到自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13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艾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艾雷特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保全费5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鲜到自然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艾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鲜到自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