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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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鸿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敖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鸿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本金972,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以欠款本金7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于1月7日以欠款本金272,600.00元为基数,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至日止,按月息2分给付)。 二、驳回原告抚顺鸿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敖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1.00元,减半收取5,340.50元,由被告敖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