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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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国作登字-2018-F-00661515号、国作登字-2018-F-00661516号《作品登记证书》项下“”与“”美术作品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40元,被告***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