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的第3396320号“欧时力”、第9562586号“ochirl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6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600元,保全费1140元,被告***负担受理费700元,保全费380元(该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6-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