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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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编号:2017JBYQF字4928号)于2020年9月29日予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本金52997元、手续费7875元、利息、还款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9月29日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及附件约定计算;自2020年9月30日起,利息以74997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及附件约定计算至2020年10月17日止(利息不再计收复利);利息以52997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及附件约定,自2020年10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不再计收复利);自2020年9月30日起,还款违约金以7299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10月17日止;还款违约金以5299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20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6元、财产保全费96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履行期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