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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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05753.0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30日的利息为56090.77元,从2020年8月31日起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订明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2.0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1757.03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175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