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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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4984248.47元、利息160616.93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19日止,此后利息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3号16号楼1单元1-3层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09842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14元,减半收取239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