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盈通五金装饰材料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天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占有使用费807378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广州市天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广州市盈通五金装饰材料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天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广州市盈通五金装饰材料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5510.8元,由原告广州市天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374.6元,由被告广州市盈通五金装饰材料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36.2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0782.36元,由原告广州市天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788.42元,由被告广州市盈通五金装饰材料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93.94元。原、被告负担的本、反诉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对方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