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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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编号:2019年JBYXY字090号)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信用卡分期借款义务贷款本金190000元及手续费36900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1月28日的利息、还款违约金以19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自2021年1月29日起,利息以19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不再计收复利);自2021年1月29日起,还款违约金以19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34.7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预交的受理费2834.74元不作退回,被告***负担的2834.74元应于履行判决期限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