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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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 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 吴江市雨润喷织厂 吴江市金渊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4188830.11元,并支付罚息640671.18元(罚息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之后以4188830.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180000元。 三、被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吴江市雨润喷织厂、吴江市金渊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包括本案诉讼费用),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被告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77台倍捻机、24台电子多臂机、12台电子提花机、1台浆纱机、4台空压机、78台喷气织机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886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吴江市雨润喷织厂、吴江市金渊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7)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33元,由被告苏州欧莱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吴江市雨润喷织厂、吴江市金渊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7)。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