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隆信诚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①2020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3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②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3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代理费12万元;

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对被告成都隆信诚基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金牛区××村××栋××单元××层××号××金牛区工人村7栋2单元4层37号(监证3164252)、金牛区工人村7栋2单元6层45号(监证3164256)、金牛区工人村7栋2单元3层34号(监证3167802)、金牛区工人村7栋2单元1层25号(监证3164253)、金牛区工人村7栋2单元6层48号(监证3164217)、金牛区工人村7栋2单元3层33号(监证3164231)、金牛区工人村7栋2单元6层46号(监证3164246)、金牛区工人村7栋3单元3层59号(监证3167767)、金牛区工人村7栋3单元1层50号(监证3167808)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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