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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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21981.64元(账户名称:潢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潢川支行;账号:41×××01,原告***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时退还被告***垫付的24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负担453元,被告***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6×××70),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