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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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贷款本金222385.16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自2021年5月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7元、保全费1638元,由被告***、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