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31416317.93元(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90万元服务手续费抵减其应支付的贷款利息; 三、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闵行区江川路1551号(南块)房产【证号为:沪房地闵字(2012)第048438号、沪房地闵字(2012)第048439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被告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0%的股权(出资额600万元)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质押股权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被告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0%的股权(出资额400万元)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质押股权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被告***对被告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881.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3881.59元,由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592.16元,被告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443289.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