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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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6255.56元,并支付正常利息、正常利息的复利、逾期罚息(计算方法:1.截止至2020年8月20日,尚欠正常利息4418.59元、复利503.76元、逾期罚息8528.52元;2.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日止以尚欠正常利息4418.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复利,以借款本金15625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逾期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4.14元,减半收取计1847.07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