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兴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兴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607650元及利息(以6076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0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对被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西安兴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93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二被告连带承担4996.5元。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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