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兴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兴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607650元及利息(以6076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0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对被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西安兴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93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二被告连带承担4996.5元。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