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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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广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东莞市领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领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96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96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东莞市领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广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1.73元、保全费1022.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领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