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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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志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志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31764.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2元(两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299元,被告负担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