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831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98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4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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