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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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20833.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2日起以83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以1666.6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2日起以2499.9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以3333.3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以4166.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以4999.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以5833.3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以6666.6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以7499.9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8333.3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以9166.6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999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以10833.2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以11666.6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以12499.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以13333.2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以14166.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以14999.9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以15833.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以16666.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以17499.9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起以18333.2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2日起以19166.5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以19999.9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以20833.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