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03元,由被告***负担50000元,原告***负担3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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