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725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3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5执175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维娜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佰瑜

裁判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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