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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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725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3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5执175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维娜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佰瑜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