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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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4执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磁县恒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志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善恒,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向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裕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勤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向民,男,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2016)冀0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磁县恒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向民、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向民、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权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向民名下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152号1-D-802号房产,该房产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查封了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户村镇跨世特工业区、邯郸县雪驰路79号,该土地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理,亦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000万元、案件受理费192300元、申请执行费87400元未能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磁县恒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永强 审 判 员 吴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亚奇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