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金斯泰尔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金斯泰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北金斯泰尔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1月28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在其出借账户收到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河北金斯泰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50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7-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