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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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10873.5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873.55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丢失赔偿费共计12261元(其中钢管14元/米共计793.5米、架子扣6元/个共计192个);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36元,由被告***负担378.36元,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