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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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借原告***的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1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直至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时,将已支付的3.4万元从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4.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凭证(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6×××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完毕,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