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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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份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