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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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虞丽偿还原告***借款18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继美、***对被告***、虞丽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继美、***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虞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虞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