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虞丽偿还原告***借款18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继美、***对被告***、虞丽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继美、***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虞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虞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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