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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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河间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计75207.2元(赔偿款打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龙在中国工商银行河间市曙光支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84)。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给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9645.57元(赔偿款打入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河间市米各庄支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75)。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972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因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故被告应交纳诉讼费打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龙在中国工商银行河间市曙光支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8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5-22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