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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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借款本金428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为5632元,2020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2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4.5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1134.5元,由***负担(其中公告费600元由***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向***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