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友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友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60642.35元。并从2020年11月4日起以2860642.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支付完毕时止。 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5元,由被告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