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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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泰美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5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成都泰美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0)川0115民特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泰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82.30元。 现查明,本案与胡涛等84案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均为同一被执行主体。为了便于案件统一处理,本院(2021)川0115执6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胡涛等84案自2021年4月1日起并入(2021)川0115执834号执行案件,如(2021)川0115执834号执行回案款则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7782.3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泰美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7782.30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特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凌云 审判员杨涛 人民陪审员曾天林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生艳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