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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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从2020年5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2020年11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52元,由***、***负担(此款***已垫交,***、***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