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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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源新材料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 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4财保61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亚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凤辉,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金源新材料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训兵,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训兵,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源新材料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湘0124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源新材料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8万元(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号:18×××83)。申请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金源新材料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80000元(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号:18×××83)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