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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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0223民初313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长期在家乡经营货运,由于在外搞运输也经营农村建房沙石业务,被告在家乡组建有建筑公司,故双方有长期业务来往,原告多次供应被告沙土、石子,而被告仅给原告少量货款。从2017年至2019年7月,被告尚欠原告沙石款共计25000元整。2019年7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共拖欠原告货款27000元,被告***自愿于2021年6月2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被告***于2021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70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还的全部货款。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亚东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晨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