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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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5000元及违约金(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利息8540元、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无锡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72元,由无锡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50元,由***负担26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7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72元,由无锡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90元,由***负担2382元。***将其应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