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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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0万元及截至2019年5月9日的逾期利息182200元,并支付以本金1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5月1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 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款账户)。 三、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漕泾新村一区42幢304不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19350元,由被告***负担1935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中的1875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60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