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环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环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环州机电设备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四川环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四川环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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