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市九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女鞋之都商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成都市九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女鞋之都商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已于2019年3月13日解除; 二、四川女鞋之都商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九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腾退并返还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层××号的房屋,四川省若杨鞋业有限公司对腾退房屋负有协助义务; 三、四川女鞋之都商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九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费用261396.34元; 四、四川女鞋之都商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九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2279.27元; 五、四川女鞋之都商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九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每月19362.67元的标准支付至房屋返还之日止; 六、驳回成都市九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5元,减半收取计5627.5元,由成都市九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59.5元,由四川女鞋之都商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