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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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6,2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为1、以115,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该款偿完为止;2、(1)以200,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2)以150,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19年8月5日,(3)以140,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4)以130,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5)以120,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6)以70,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该款偿完为止〕; 二、驳回原告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2元,由原告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负担1,242元,由被告***负担1,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应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