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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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0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4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