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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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道××号(香颂天府)17幢2单元17楼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仁寿县不动产证明第0××2号]中价值438874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层××号房屋中价值350000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庄路××号××43幢2单元6层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宜宾市不动产权第2××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46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