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602执恢264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9)川160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了恢复执行***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应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上缴违法所得13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2019)川160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602执恢264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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