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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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602执恢264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9)川160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了恢复执行***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应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上缴违法所得13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2019)川160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602执恢264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