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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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2021年3月11日执行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