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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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什邡市地根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什邡市地根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广元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欠款211.178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11.1782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23,694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